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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7-3.3)
目录
政策要闻 2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 3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3
3、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高效制冷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 4
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5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5
6、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6
7、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7
通知/公示 9
1、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第二批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验收结论的公示。 9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广东省科技保险产品的通知。 9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化妆品产业储备项目的通知。 10
4、关于《2023广东科协年鉴》征稿工作的通知。 11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1
6、关于征集通过天舟系列货运飞船搭载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的机会公告(第二轮)。 12
7、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佛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13
8、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参加2023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的通知。 13
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14
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14
11、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14
12、关于征集《深圳科技年鉴(2023年卷)》入刊资料的通知。 15
国家部委项目 16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程与材料科学部关于2023年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告。 16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研究课题征集公告。 16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数学物理科学部2023年度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指南。 17
4、关于征集通过天舟系列货运飞船搭载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的机会公告(第二轮)。 18
5、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19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2023年度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通告。 20
7.关于发布细胞器互作网络及其功能研究重大研究计划2023年度项目指南的通告。 20
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2023年度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通告。 22
9、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比利时法语区基础研究基金会合作交流项目指南。 23
10、关于2023年度征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考察需求的通知。 25
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关于2023年度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知。 27
12、关于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物态调控”等7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 28
13、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2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8
14、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合作研究项目指南。 30
15、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4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1
16、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科普中国网络创作培育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34
广东省市项目 35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广东)指南建议的通知。 35
2、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36
3、广东省教育学会开展广东教育学会2023年度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39
4、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年度公共卫生与医药健康领域省企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建议的通知。 40
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征集2024年度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专项)重点项目指南建议的通知。 41
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度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助计划虚拟大学园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42
7、关于公开征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43
8、关于向社会采购广东省城中村改造用地问题与对策研究服务事项的公告。 44
9、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公开征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深圳外贸的影响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45
10、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审计科研重点课题的通知。 46
11、东莞市科技局关于受理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3年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47
12、深圳市科协关于申报2023年度深圳海智工作站的通知。 50
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5年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工作的通知。 51
政策要闻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产品设备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畅通国内大循环、扩大有效投资和消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逐步分类推进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现生产、使用、更新、淘汰、回收利用产业链循环。
《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2030年的工作目标,提出要以节能降碳为重要导向,坚持“聚焦重点、稳步推进,合理定标、分类指导,节约集约、畅通循环,市场导向、综合施策”的工作原则,协同推进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能效和淘汰标准,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首批聚焦锅炉、电机、电力变压器、制冷、照明、家用电器等6类产品设备,配套印发了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实施指南(2023年版),进一步细化任务举措,加强对地方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工作指导,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详细见:https://www.ndrc.gov.cn/xxgk/jd/zctj/202302/t20230224_1349411.html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4日 发文单位:国家发改委)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推动今年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稳健货币政策要更加精准有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支持力度,要求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等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国务院金融委近期就实施好稳健货币政策、金融支持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等工作进行了细化部署。去年底以来,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就加强对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要素保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今年金融重点工作任务。经认真梳理去年“金融支持经济稳增长25条”政策成效,结合国家及我省最新经济金融政策部署和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制定《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二、工作目标
《行动方案》第一部分明确了2023年金融工作的总体目标。
一是要继续保持量的合理增长。提出全年全省新增社会融资规模4万亿元,本外币存贷款、证券交易额和保费增速分别不低于10%、12%、15%和6%,带动金融业增加值增长8%。以强有力的金融要素保障支持我省实现5%以上经济增长目标。
二是要实现质的有效提升。金融资源投入方向更加精准,更好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力争为制造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1万亿元以上,全年制造、科创领域的境内上市公司增加70家以上,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融资1.5万亿元左右,为县域振兴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融资1万亿元左右。
三、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行动方案》共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
第一,以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金融开放创新为重点,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将加快建设现代金融体系,丰富广期所和深交所综合服务功能,壮大法人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数字化发展水平。加快落实近日印发实施的金融支持横琴、前海合作区建设的两个“30条意见”,探索推动金融制度型开放。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科创金融、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立足制造业当家和科技创新强省建设,实施“金融+制造”“金融+科创”“金融+海洋”三大工程,推动金融、科技、产业高质量循环发展,形成“海洋牧场”等海洋经济新增长点。运用贷款贴息、担保降费补助、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第三,落实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切实做好对“保交楼”的金融支持工作,提供有效流动性支持满足房企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障型租赁住房建设,推动房地产与金融形成良性循环。
第四,聚焦稳外贸、稳投资、促消费,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结售汇、保险服务,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引导撬动社会投资,加大对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等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五,加大对“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实施好粤东粤西粤北“金融倍增工程”,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农合机构支农工作合力,完善城市金融资源反哺县域乡村相关机制,促进强县、兴镇、富村。
第六,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打造全国领先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既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项目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又发展转型金融推动高排放行业绿色低碳转型,还将通过“碳金融”等环境权益融资挖掘绿美生态经济价值。
《行动方案》还就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分工落实和宣传引导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加强文件实施的工作保障,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高效制冷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和省政府《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大幅提升广东省制冷领域能效水平,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生活、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高质量发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绿色高效制冷行动计划(2023-2025)》。
《行动计划》提到,落实《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推动政策、资金向相关绿色产业倾斜。鼓励生产企业为工商用户提供按需定制、精准适配的绿色高效制冷系统,推动从“制造”向“产品/工程+服务”转变。
《行动计划》还提到,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绿色高效制冷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实施“节能惠民补贴”、“节能振兴乡村”、“以旧换绿”等措施,采用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居民购买绿色高效制冷产品、更新更换老旧低效制冷产品。
激励各地区完善推广政策,鼓励零售企业、电商平台开辟绿色产品销售专区,集中展示销售绿色高效产品,在“6.18”、“双十一”等优惠促销期间大幅提升绿色高效产品投放比例。
在推进节能技术改造方面,《行动计划》指出重点支持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数据中心制冷系统能效提升、园区制冷系统改造和冷链物流绿色改造等重点示范工程,示范项目需建设数字化智慧管控平台,优化负荷供需匹配,实现系统经济运行,大幅提升系统能效和绿色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3年3月8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持续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系,规范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19〕1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配套项目资助原则如下:
(一)国家和省申请指南或者下达文件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原则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出具配套资助承诺函,并且任务书或者合同的经费预算表中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等其他情形,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牵头承担国家项目的,上级实际资助资金与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5。牵头承担省项目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0.5,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25。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三)市政府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具体详见:http://stic.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10474885.html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 发文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细则》主要特点:
《细则》是调查处理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着力贯彻国家新政策新要求,与省内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衔接。《细则》贯彻落实科技部等22个部门新修订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文件精神,同时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做法,并与《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在调查处理、行为界定与惩罚机制等方面具备突出时代性与可持续性。
(二)探索科研监督新体系,形成诚信管理新格局。《细则》是新时期省基金项目首个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系省基金学风建设行动计划开端之作,进一步筑牢了省基金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强化了省基金监督体系建设,为规范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三)负面清单式管理,可操作性强。《细则》坚持联系省基金组织管理工作实际,使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省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全流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参与省基金相关活动的依托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实行诚信管理。《细则》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匹配不同处理措施,轻则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重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并创造性设置了限制依托单位项目申报数量等惩戒措施,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详见:http://gdstc.gd.gov.cn/zwgk_n/tzgg/content/post_4135244.html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7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技厅)
6、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有关负责同志对《办法》的制定背景、基本考虑、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等解读如下。
1.《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社会科技奖是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2013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社会科技奖登记事项,要求切实加强后续监管。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鼓励社会科技奖健康发展,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2020年10月国务院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要求对社会科技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公布,明确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目前,社会科技奖初步形成数量规模较大、主体结构多元、影响力持续提升的发展态势,但是也存在少数奖项设奖定位不够清晰、办奖运行不够规范等情况。近年来,随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科技奖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亟需研究建立统筹规范机制。制定出台《办法》,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管理方式,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对社会科技奖有关部署和要求的必然举措,也是进一步鼓励引导规范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制定《办法》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相关要求,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培育高水平的社会科技奖品牌,推动社会科技奖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三是贯彻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构建“鼓励+引导+规范”三位一体激励约束机制。社会科技奖按照“谁办奖、谁负责”的原则,自主运行、自律管理;政府部门依规履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管方向、管原则、管底线。
四是贯彻落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社会科技奖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有机衔接。社会科技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设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受书面报告后编制目录,并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双方同时公布目录。
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基本要求。
一是鼓励设立社会科技奖,引导扶持培育品牌。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引导社会科技奖坚持学术性、荣誉性,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
二是规范社会科技奖运行,促进健康有序发展。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规范承办机构资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坚持精简规范原则,科学设置奖项,明晰奖励范围与对象,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是强化指导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完善公开机制为前提,做好政策衔接,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以构建监督合力为重点,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以倡导行业自律为目的,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引导推动自律发展。
4.《办法》实施后的有关考虑?
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办法》宣贯实施,确保平稳过渡、有序衔接。面向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等适时组织广泛深入宣传和重点内容解读,开展《办法》落实工作调研和指导推动,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二是根据《办法》编制社会科技奖目录,并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由双方同时公布。《办法》出台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
三是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社会科技奖的基本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公开授奖情况等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引导推动社会科技奖健康有序发展。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0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7、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简称大型仪器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制定背景
大型仪器设施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加,新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快速增加。为提升大型仪器设施创新效能、管理水平和开放共享,减少财政资金的重复浪费,特别是做好对中小企业科研活动的支撑保障,需要通过政策性文件进行引导和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等法规政策,特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强化落实。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顶层设计、技术支撑、管理要求和考核奖惩等方面提出八条措施,具体为:构建开放共享体系架构、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完善开放共享平台网络、开展新建新购查重评议、明确开放共享规范要求、便捷开放共享办理流程、合理收费及规范开支用途、落实评价考核与奖惩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体系架构。大型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普遍跨部门、跨地域、跨领域,《若干措施》明确成立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开放共享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提出以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为核心目的,查重评议和评价考核为重要抓手,共享平台网络为技术支撑,构建配置优化、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体系架构。分别明确了大型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和用户单位作为受益主体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二是完善共享平台,强化对企服务。完善全省统一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有利于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并拓展其服务功能,使用户获取更全面的资源信息。平台面向各类园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精准征集大型仪器设施使用需求,并提供使用建议,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用户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引导支持建设全省多层次、宽领域、专业化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网络,并向上对接国家科技资源网络管理平台。
三是明确共享要求,理顺管理流程。围绕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全过程,《若干措施》对购置、验收、退出、服务和收费提出总体要求,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实现高效的服务对接。明确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资本新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新购大型科研仪器须开展查重评议。规范大型仪器设施安装或购置后的开放共享要求,明确闲置机时应对外开放共享,并对管理单位报送共享信息作出规范。鼓励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非省级财政资金出资建设、购置的大型仪器设施报送相关信息。对大型仪器设施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不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而退出共享的也作了相关规定。
四是规范双方权益,适时评价监督。提出管理单位的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收取的费用可由管理单位依规使用,按规定用于弥补开放共享成本。突出以“用”为主,建立以用户满意度为主要导向的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价考核,结果公开、择优奖励、奖惩并重,引导和支持管理单位做好大型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和服务。已参加国家组织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单位不重复评价,可采信国家评价考核结论。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当前,我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存在一些难点、堵点,如对大型仪器设施重复建设购置缺少源头控制的问题,管理单位共享意识不足、开放积极性不高、实验人才队伍配置不齐的问题,缺少相关管理规范,企业需求对接服务难的问题等。《若干措施》将这些问题作为研究制订政策的起点,着力破解难题、攻克难关。
二是突出协同整合。我省大型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较为分散,总体呈现跨部门、跨地域、跨领域的特点。《若干措施》结合广东工作实际,成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全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大型仪器设施跨部门、跨地域、跨领域开放共享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三是突出考核评价。突出以“用”为主,建立以用户满意度为主要导向的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评价考核,通过结果公开实现公众监督,通过择优支持实现对管理单位和个人的激励,全方位引导和支持管理单位长期做好大型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和服务,确保政策实施形成良性循环,应共享尽共享。
四是突出暖企助企。提出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的试验测试需求。面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精准征集用户单位大型仪器设施使用需求。针对用户单位特别是企业用户实际问题,开展线上咨询,提出大型仪器设施使用建议,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等用户单位与管理单位的高效服务对接。服务费用方面,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适当收取,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
详见:http://gdstc.gd.gov.cn/zwgk_n/tzgg/content/post_4136554.html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0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通知/公示
1、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第二批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验收结论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粤科监〔2020〕7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科规范字〔2021〕4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委员会组织了2022年度第二批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现将2122项经专家评审后形成明确验收结论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6日,共5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可登录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查看验收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尚有41项正在验收评审中,待形成结论后另行公示。
我院10项项目通过验收。


联系人及电话:黄老师020-87567850 邮箱:skjt_sjjwxmb@gd.gov.cn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技厅)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广东省科技保险产品的通知。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国科发区〔2022〕2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62号)等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保险业务发展,加强省市协同,提升保险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面向全省保险机构征集科技保险产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本次征集的科技保险产品可以是已备案产品或正在开发尚未备案产品,其中:已备案产品应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2.产品应有助于降低或分散科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主体(以下简称“各科技创新主体”)在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创新产品生产与销售、创新融资等活动中的风险,为关键核心技术、关键研发设备、核心研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等提供保险保障。重点征集具备免赔低、赔偿及时、费率优惠等特点的方案。
3.鼓励保险公司聚焦我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纳米科技、工业软件、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等战略性产业中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需求,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打造保险全方位、全领域、全流程支持科技创新的新生态。
(二)产品类型
科技保险产品由保险机构根据业务开展计划自愿申报,类型包括:
1.技术研发保险类。为科技创新主体开展自主技术研发活动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
2.科技产品应用保险类。为科技创新主体自主研发科技产品首次投入使用、成熟的自主研发科技产品推广应用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
3.知识产权保险类。为科技创新主体自主知识产权的确权、用权、维权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
4.创新融资保险类。为科技创新主体因开展创新活动发生的融资行为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
5.其他类。其他为科技创新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
二、保险公司应具备的基本申报条件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法定保险执业资格,并依法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行政经营许可,诚信守法的省级分支机构。
三、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按以下条目准备并顺序装订成册:
(一)广东省科技保险产品申报表;
(二)保险公司营业执照;
(三)对已上市并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授权的保险条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科技保险产品说明书。
四、征集结果运用
省科技厅将组织技术专家、科技金融专家、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代表对征集到的科技保险产品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科技保险产品将作以下运用:
(一)已上市保险产品将直接纳入省科技保险产品推荐目录,优先向全省各科技创新主体推广。
(二)已开发但未上市的保险产品纳入省科技保险产品库,待其获批上市后,纳入省科技保险产品推荐目录,优先向全省各科技创新主体推广。
(三)科技主管部门视财政预算情况,可对省内各科技创新主体购买纳入省科技保险产品推荐目录范围内的保险产品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做好宣传工作。
(二)请有意向的保险机构于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广东省科技保险方案申报表(附件)及相关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电子文档发至邮箱skjt_gdkjjr@gd.gov.cn。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沈强,020-83163280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技厅)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化妆品产业储备项目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培育发展大健康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化妆品为大健康重要细分领域之一。为加快推动我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整合产业创新资源,提高化妆品产业综合竞争力,现开展我市化妆品产业储备项目征集工作:
一、征集方向
(一)项目类别
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商业创新平台(电商/直播)四类。
(二)所属领域
化妆品原料、护肤品、彩妆、护发和其他五类。
二、申报时间
各单位将化妆品产业储备项目征集表于3月12日18:00前通过邮件报送至zxcy2c@fgw.sz.gov.cn,征集文件命名为“化妆品产业储备项目+项目类别+所属领域”。
咨询电话:88127205、88127158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日 发文单位:深圳市发改委)
4、关于《2023广东科协年鉴》征稿工作的通知。
《广东科协年鉴》(以下简称《年鉴》)是反映广东省科协系统年度工作的纪实性、史料性文献资料集,每年一集。内容主要记载广东省科协系统的重要工作和重点活动成果,反映广东省科协改革与发展的成就,体现省委、省政府对科协工作的重视和关怀,体现广大科技工作者在科协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体现各有关部门对科协工作的帮助和支持。为进一步做好《年鉴》的编辑印发工作,现就《2023广东科协年鉴》征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年鉴》主要内容拟定九部分,分别为:(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科协和学会工作的指示、讲话、批示等;(二)省科协全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重要文件;(四)组织体系及机构;(五)综合性工作; (六)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情况;(七)市科协情况;(八)直属单位情况;(九)大事记。《年鉴》所选内容发生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跨年度的工作,应重点表述2022年度部分。
二、具体要求
(一)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科协,省科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年鉴文稿撰写和图片收集工作。报送资料要经单位、部门领导审定。
(二)文稿要求内容详实、文风朴素、文字精炼,既要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单位的整体工作情况,又要体现工作特点和特色。为保证图片印刷清晰,报送的图片须是未剪裁、未压缩的原图片(大小>2M);每幅图片说明时间、主体、事件;因word文档中图片会大幅度压缩导致模糊,故图片请不要放进其中报送,而是直接报送.jpg或.png格式图片。
(三)《年鉴》属公开出版物,凡涉及保密的内容请勿列入。
三、报送方式
请将年鉴文稿及图片于2023年4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kxnj@163.com 。请在文稿中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发布时间:2023年3月6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技协会)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建立科学有效的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提高省级财政科研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技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和识别高质量科技成果,推动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我省高质量发展,广东省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3年3月24日18:00前通过网站提交。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扫描件,以个人名义反馈的需附上真实名字及联系方式。广东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反馈的有关意见建议。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一一反馈、回复。
意见提交网址:http://gdstc.gd.gov.cn/zwgk_n/tzgg/content/post_4132701.html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5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6、关于征集通过天舟系列货运飞船搭载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的机会公告(第二轮)。
天舟系列货运飞船作为空间站货物和补给运输平台,具备开展近地空间搭载试(实)验的能力。2021年11月以来,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基于天舟系列货运飞船平台搭载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征集和遴选活动,并在天舟四号和天舟五号货运飞船上搭载了澳门学生科普卫星、空间氢氧燃料电池、双光子显微镜等多个项目,取得了良好应用效益。目前,中国空间站已全面建成,进入应用与发展阶段,天舟货运飞船将以平均每年1至2艘的频度实施发射。为充分利用天舟货运飞船资源,进一步发挥载人航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空间技术创新研究和航天高科技人才培养,现开展第二轮基于天舟系列货运飞船平台搭载的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征集。
一、征集范围
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
二、基本原则
(一)搭载项目应面向科学和技术前沿,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二)搭载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具有产业发展应用价值或科普教育意义。
(三)搭载项目在空间开展实验的必要性论证要充分,并具备工程可实现性。
(四)同等条件下,对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各部委、中科院等支持的科技创新、科普教育项目优先予以搭载。
三、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实验载荷应满足附件的要求。
(二)申请人(单位)组织编写《天舟货运飞船搭载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申报表》和《天舟货运飞船搭载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建议书》,并提交单位盖章版纸质文件及电子版各一份,注明详细通讯地址及电话。
(三)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适时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对于初选入选的项目,将通知申请人(单位)。申请人(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编制,该方案通过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等管理方参加的评审后,申请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呈送搭载申请文件。搭载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纳入工程飞行任务实施渠道进行管理。
(四)本轮次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0日,纸质版信函收件地址:北京市爱民街1号院,邮编100034,电子邮箱:tzxmzj@cmse.gov.cn。
(五)申请人(单位)对申报项目论证、研制负全责,项目研制试验费用自理。
(六)搭载项目本身不收取搭载费用。本着实事求是、力求节约的原则,货运飞船搭载工作管理方(或委托单位)和货运飞船建造、搭载实施总体单位(货运飞船项目办、总体设计部),将根据工作开展实际需要向项目搭载方收取项目搭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测试、安装、联试、配套电缆、释放装置(如需要)等必要的工程实施费用和必要的管理费用(会议、评审、资料等费用)。具体标准由合作各方进行协商形成协议(合同),依照协议(合同)承担相关费用。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4日 发文单位:科技部)
7、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佛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市科技资金项目的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组建具有佛山特色、适合产业需要的高质量科技专家库,建立和规范市级科技专家库遴选使用和管理机制,在参考有关地市专家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形成《佛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建议表》,以书面(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形式反馈。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传真:83355500。 电子邮箱:qbschenpy@fskjj.foshan.gov.cn。
三、联系电话: 0757-83380510。
详见:http://fskjj.foshan.gov.cn/2018/tzgg/content/post_5567959.html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5日 发文单位:佛山市科技局)
8、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参加2023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的通知。
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中关村论坛拟于2023年5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举办,并同期举办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简称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本届展览(科博会)作为“国家级平台”,以“开放合作·共享未来”为主题,坚持全球化、高端化、专业化原则,坚持“四个面向”,展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新突破、高精尖产业新动能、新技术应用新格局,彰显全球科技创新与交流合作丰硕成果。
为集中展示我省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成果和企业科创风采,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与交流合作,促进优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广东制造业当家,省科技厅将继续组织广东科技展团参加2023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5月下旬 地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
二、参展项目征集
广东科技展团将聚焦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绿色低碳、新材料等重点领域,面向我省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征集遴选一批高精尖的科技创新技术与产品。
三、参加形式及报名要求
(一)参展项目技术或产品应具有合法合规的知识产权认证(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或国内外联合研发技术等)。
(二)我厅统一组团参会参展。各参展单位免展位费及设计搭建费用,参会参展人员食宿、交通等其他费用自理。
(三)请有意参展单位于4月12日17:00前,将以下材料提交至指定邮箱:
1.参展申请表和参展人员登记表盖章扫描文件及可编辑版Word文档;
2.单位logo及二维码(矢量图);
3.项目视频和项目相关图片3~4张(产品、应用场景、获奖证书等高精度图片,每张图片要求1M以上)。
了解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详细情况可登录网站:www.chitec.cn。
四、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合作研究促进中心 丘雅、傅珍妮,020-83717947、83701756
E-mail:skjt_caijf@gd.gov.cn
(二)省科技厅:郭昳琦、杨保志,020-83163891、83163862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0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技厅)
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落实《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有关规定,深圳市工信局起草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工信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民中心C区3137室,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81016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yupf@gxj.sz.gov.cn。
详见http://gxj.sz.gov.cn/xxgk/xxgkml/qt/tzgg/content/post_10496590.html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22日 发文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优化科研经费监管,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的要求,我委目前正在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结合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委编制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为确保《负面清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委现就《负面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4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委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63室市科创委资管处(联系电话:88100072,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负面清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iguanchu@sticmail.sz.gov.cn。
详见:http://stic.sz.gov.cn/hdjlpt/yjzj/answer/27370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3日 发文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11、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速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优化企业科技创新生态,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和全国工商联将共同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大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秉承“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市场机制”的办赛理念,聚焦国家战略和重大需求,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强化企业战略科技力量,助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构建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要素集聚平台,持续推进国家高新区产业协同创新和区域协调发展,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打造高质量发展强劲引擎。
二、赛事安排
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大赛各项工作具体执行。大赛由地方赛、全国赛和专业赛组成,组织方案见附件。
(一)地方赛。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着力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服务本地区创新主体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开展创新创业。地方赛的组织方式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定,产生的优胜企业按一定比例入围全国赛。鼓励国家高新区围绕主导优势产业积极承办地方赛相关赛事,助推“一区一主导产业”发展。
(二)全国赛。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分为全国赛(半决赛)和全国总决赛两个阶段,按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比赛。全国赛(半决赛)和全国总决赛采用线下或网上评审、公开路演方式进行,举办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专业赛。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着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导龙头企业和社会资本力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各专业赛具体组织方案另行发布。
三、参赛报名
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大赛官方网站(www.cxcyds.com)报名参赛。大赛不向参赛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地方赛注册截止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2023年6月16日和6月23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牵头举办地方赛,组织协调所辖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大赛工作。
(二)地方赛和专业赛组织单位要不断完善和规范赛事评审工作制度和流程,采取适当工作模式组织赛事,确保比赛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部备案众创空间等要积极宣传大赛,认真做好赛事组织,为参赛企业提供支持和增值服务,建立并完善对企业的长期跟踪和服务机制。
联系人:科技部火炬中心 王奕、阚川 电 话:010-88656288、88656289
传 真:010-88656288 电子邮箱:jinr2@chinatorch.gov.cn
技术支持:010-88656381、88656382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3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部)
12、关于征集《深圳科技年鉴(2023年卷)》入刊资料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创新源动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圳特区科技》杂志社将编辑出版《深圳科技年鉴(2023年卷)》(以下简称《年鉴》)。
《年鉴》是记录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史料的重要工具书,从2005年起至今已连续出版18年。《年鉴》将收录上年度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成果、最新的科技部署和政策法规,具有内容权威、数据准确、信息量大、指导性强等优势,为创新型企事业单位打造科技信息交流平台,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汇集以及科技投融资的信息渠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实用的科技咨询与政策服务。现开始征集《年鉴》入刊资料,由于《年鉴》作为我市科技史料保存,要求供稿客观真实、数据可靠。请各有关单位支持配合《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
联系地址:深圳市北环大道10018号4栋一楼 传 真:0755-83671067
联 系 人:《深圳特区科技》杂志社 陈宇 联系电话:0755-83699701、83671179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8日 发文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部委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程与材料科学部关于2023年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告。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4日
截止时间:2023年3月29日
摘要: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科发展战略顶层设计,促进国际(地区)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现公开发布2023年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告。
一、定位、资助范围
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工程与材料科学部每年分两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进行资助,第1期在上半年发布,项目执行期限半年,主要资助当年7月-12月的科技活动;第2期在下半年发布,项目执行期限一年,主要资助第二年1月-12月的科技活动。
本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包括以下2种类型:
(1)工程与材料科学相关领域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下文简称“战略与管理研究类”项目);
(2)在华举办的有影响的国际(地区)学术会议和基础研究短期人才培训活动(下文简称“学术交流类”项目)。
二、咨询联系方式
1.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中心协助解决,联系电话:010-62317474。
2.“战略与管理研究类”与“学术交流类”项目申请有关问题可咨询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相关学科(处)。
3.其他问题可咨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综合与战略规划处,联系电话:010-62326884;电子信箱:doeminfo@nsfc.gov.cn。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研究课题征集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7日
截止时间:2023年3月9日
摘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推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近期我司拟就有关研究课题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单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研究题目及要点
研究题目:“十四五”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量化研究
研究要点:全面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目标新部署新要求,聚焦“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主要目标任务,对“十四五”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量化分析,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短板,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举措。
二、申报要求
(一)课题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原则上应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课题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课题申报单位要根据自身优势精心组建课题组,鼓励组成跨领域、跨学科的专家团队联合研究。
(二)申报书请下载附件并按要求填写。申报书需由牵头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一式2份,通过邮政EMS寄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向佳同志,邮编:100824),信封上请注明“申报课题”字样。同时,将电子版发至ghsketi@163.com,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申报单位名称。
(三)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9日(电子版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纸质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四)我司将对研究课题申报书进行审核,按程序择优遴选。结果确定后,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信息,并与入选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原则上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五)课题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我司所有。
联系人:向佳 010—68501876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数学物理科学部2023年度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指南。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8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7日
摘要: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科发展战略顶层设计,促进数理领域学术交流,数学物理科学部现公开发布2023年度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知。
一、定位、资助范围
本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数理领域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包括以下3种类型:
1. 有影响力系列国际会议:在华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组织发起的有影响力的系列会议;
2. 全国一级和二级学科会议:在国内举办的一级或二级学科全国性学术会议(一级或二级学科界定参考基金申请一级代码);
3. 基金发展战略研究与学术交流:与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专题讲习班和研讨会等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申请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本专项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申请专项项目。
(二)限项申请规定
1. 本专项项目不计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总数2项的范围。
2. 申请人同一年度一般只能申请1项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
3.本期专项项目实行无纸化申请,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申请接收时间为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7日。
4.依托单位须在截止时间前(2023年4月7日16时)通过信息系统逐项完成审核、确认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须在项目申请截止时间后24小时内在线提交项目申请清单。
三、咨询联系方式
1. 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中心协助解决,联系电话:010-62317474。
2. 其他问题可咨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数理科学部综合与战略规划处:倪培根、陈国长;电话:010-62326911、6910;Email:mathphys@nsfc.gov.cn
4、关于征集通过天舟系列货运飞船搭载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的机会公告(第二轮)。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6日
截止时间:2023年5月30日
摘要:
天舟系列货运飞船作为空间站货物和补给运输平台,具备开展近地空间搭载试(实)验的能力。2021年11月以来,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基于天舟系列货运飞船平台搭载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征集和遴选活动,并在天舟四号和天舟五号货运飞船上搭载了澳门学生科普卫星、空间氢氧燃料电池、双光子显微镜等多个项目,取得了良好应用效益。目前,中国空间站已全面建成,进入应用与发展阶段,天舟货运飞船将以平均每年1至2艘的频度实施发射。为充分利用天舟货运飞船资源,进一步发挥载人航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空间技术创新研究和航天高科技人才培养,现开展第二轮基于天舟系列货运飞船平台搭载的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征集。
一、征集范围
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
二、基本原则
(一)搭载项目应面向科学和技术前沿,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二)搭载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具有产业发展应用价值或科普教育意义。
(三)搭载项目在空间开展实验的必要性论证要充分,并具备工程可实现性。
(四)同等条件下,对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各部委、中科院等支持的科技创新、科普教育项目优先予以搭载。
三、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实验载荷应满足附件的要求。
(二)申请人(单位)组织编写《天舟货运飞船搭载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申报表》和《天舟货运飞船搭载科学技术试(实)验和应用项目建议书》,并提交单位盖章版纸质文件及电子版各一份,注明详细通讯地址及电话。
(三)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适时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对于初选入选的项目,将通知申请人(单位)。申请人(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编制,该方案通过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等管理方参加的评审后,申请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呈送搭载申请文件。搭载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纳入工程飞行任务实施渠道进行管理。
(四)本轮次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0日,纸质版信函收件地址:北京市爱民街1号院,邮编100034,电子邮箱:tzxmzj@cmse.gov.cn。
(五)申请人(单位)对申报项目论证、研制负全责,项目研制试验费用自理。
(六)搭载项目本身不收取搭载费用。本着实事求是、力求节约的原则,货运飞船搭载工作管理方(或委托单位)和货运飞船建造、搭载实施总体单位(货运飞船项目办、总体设计部),将根据工作开展实际需要向项目搭载方收取项目搭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测试、安装、联试、配套电缆、释放装置(如需要)等必要的工程实施费用和必要的管理费用(会议、评审、资料等费用)。具体标准由合作各方进行协商形成协议(合同),依照协议(合同)承担相关费用。
联系人:任海根、顾伟刚 联系方式:010-68111107
5、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日
截止时间:2023年3月24日
摘要:
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有关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进行。
二、研究项目申报类型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两类,相关要求参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材料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www.cnipa.gov.cn)下载。
三、申报材料应通过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未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各地知识产权局负责汇总、审核和推荐报送本地区的申报材料;中央和国家机关可由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司局推荐报送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请推荐单位在拟推荐的《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软科学研究项目推荐不超过3项,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中专利制度理论与实践类和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分析类分别不超过3项。请将《申请书》纸件统一寄送至相应项目联系地址,将《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邮箱。《申请书》《论证表》文件名中请注明课题名称,《汇总表》文件名中请注明推荐单位名称,电子邮件标题中请注明“课题申报”和推荐单位名称。
五、推荐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联系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联系人:李 芳 徐海燕 电 话:010—62083877 62084902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处
邮 箱:ruanketi@cnipa.gov.cn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
联系人:王 涛 孙 琨 电 话:010—62086068 6208619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研究处
邮 箱:xswyh@cnipa.gov.cn
详见;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3/3/art_75_182427.html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2023年度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通告。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14日
摘要: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科发展战略顶层设计,促进化学、化工领域学术交流和科学传播等活动,化学科学部每年发布两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指南,现公开发布2023年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通告。
一、定位、资助范围
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
本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
1.化学化工相关领域学科发展战略与管理研究(下文简称“战略研究类”项目);
2.对化学化工学科发展有益的专题研讨会议(下文简称“专题研讨类”项目);
3.对化学化工学科领域发展发挥正向宣传作用的科学传播和科普活动(下文简称“科学传播类”项目)。
二、咨询联系方式
1.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中心协助解决,联系电话:010-62317474。
2.其他问题,可咨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综合与战略规划处,联系电话:010-62328295、9320;电子邮箱:chemoffice@nsfc.gov.cn。
7.关于发布细胞器互作网络及其功能研究重大研究计划2023年度项目指南的通告。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4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21日
摘要:
细胞器的空间区域化和功能特异化,使得不同真核细胞的生命活动得以高效有序进行。细胞器既有精细分工,又能相互协作和密切接触,形成细胞器互作网络,实现快速的物质交换和信息交流,执行不同条件下细胞生命活动的多种生物学过程。细胞器互作网络的功能紊乱与多种疾病的发生发展密切相关。然而,对细胞器互作的形式、功能和机制目前尚知之甚少。
本重大研究计划拟突破以往针对单个细胞器进行研究的局限,发展创新性技术方法,研究不同条件下细胞器之间的互作方式,解析介导细胞器互作的分子机器及其调节机制,揭示细胞器互作在物质转运与利用、细胞器稳态调控等方面的作用;从不同细胞器互作网络、功能协同的角度,系统综合地解析细胞器互作在细胞、器官、个体水平复杂生命活动中的作用及调控机制。
一、科学目标
以内质网、线粒体、溶酶体、高尔基体、叶绿体等细胞器(包括细胞质膜、核膜等膜性结构)之间的互作为研究主线,发现新的细胞器互作方式,阐明细胞器互作的分子机制和生物学效应,绘制细胞器互作网络图谱,阐明细胞器互作网络的建立、维持、动态变化及其调控机制,揭示细胞器互作网络的生理、病理功能。
二、核心科学问题
细胞器互作网络的形成、调控及其在生命过程中的功能。
三、2023年度资助的研究方向
本重大研究计划已进入集成阶段,本年度计划资助的集成项目研究方向如下:
(一)细胞器互作的数字化与新技术。
细胞器互作研究亟需对整体互作网络进行多维度解析。针对此重大研究需求,聚焦细胞器互作量化、深度学习、探针研发等方向,基于超分辨光学成像、高速大范围电镜成像,构建高效深度学习建模算法,实现高通量数据分析、高时空分辨三维重构等数字化技术方法。
(二)新型细胞器、特化细胞器互作。
随着新技术的涌现,有望发现一些新型细胞器和特化细胞器及其新功能。基于本重大研究计划前期在新型细胞器所取得的原创发现,结合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发展趋势,聚焦有望取得重大突破的方向,开展新型细胞器、特化细胞器互作研究。
(三)膜性脂质与细胞器互作。
基于前期在脂质合成与转运、膜脂-膜蛋白与细胞器互作等方面所取得的工作基础与技术突破,聚焦细胞器互作过程膜结构组分或膜结合的脂质动态变化与原位示踪、膜脂代谢的生理病理功能,开展膜性脂质与细胞器互作研究。
(四)线粒体细胞器互作网络。
基于本重大研究计划前期在线粒体细胞器互作和线粒体生物发生、动态变化、稳态维持等方面所取得的原创发现,深入研究线粒体细胞器互作网络及其分子机制、生理病理作用。
(五)膜泡转运与细胞器互作。
基于本重大研究计划前期在细胞膜泡转运、细胞器互作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进展,结合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发展趋势,深入拓展细胞器互作过程膜泡转运及其动态机制、生理病理功能。
四、2023年度资助计划
2023年度拟资助集成项目5-15项,资助期限为2年,资助强度为150-800万元/项。申请书中研究期限应填写“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资助项目数和资助经费将根据申请情况和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定。
五、申请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本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
(二)限项申请规定。
执行《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规定”中限项申请规定的相关要求。
2.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依托单位承诺、组织申请以及审核申请材料等工作。在2023年4月20日16时前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于4月21日16时前在线提交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
3. 其他注意事项。
(1)为实现重大研究计划总体科学目标和多学科集成,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遵守相关数据和资料管理与共享的规定,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关注与本重大研究计划其他项目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
(2)为加强项目的学术交流,促进项目群的形成和多学科交叉与集成,本重大研究计划将每年举办1次资助项目的年度学术交流会,并将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获资助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参加本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所组织的上述学术交流活动。
(四)咨询方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生物医学科学处 联系电话:010-62329240
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2023年度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通告。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14日
摘要: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科发展战略顶层设计,促进化学、化工领域学术交流和科学传播等活动,化学科学部每年发布两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指南,现公开发布2023年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通告。
一、定位、资助范围
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
本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
1.化学化工相关领域学科发展战略与管理研究(下文简称“战略研究类”项目);
2.对化学化工学科发展有益的专题研讨会议(下文简称“专题研讨类”项目);
3.对化学化工学科领域发展发挥正向宣传作用的科学传播和科普活动(下文简称“科学传播类”项目)。
二、申请要求及注意事项
限项申请规定
1.本专项项目不计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总数2项的范围;
2.申请人同一年度一般只能申请1项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
申请注意事项
1.专项项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需求牵引,注重科学研究范式变革,鼓励聚焦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开展战略与管理研究、专题研讨及科学传播。
2.本期专项项目实行无纸化申请,申请接收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4日16:00时。
3.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专项项目”,亚类选择“科技活动项目”,附注说明选择“科学部综合科技活动项目”。申请代码1根据申请的具体研究内容选择化学科学部相应的申请代码(B01-B09),申请代码2根据项目研究所涉及的领域自行选择相应学科申请代码。
4.“战略研究类”和“科学传播类”项目的研究期限统一填写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专题研讨类”项目的研究期限统一填写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申请人应在项目名称中明确申请的科技活动类型,采用“XXX类:XXX项目名称”的结构。申请书正文应与所申请的类型相对应。“战略研究类”项目应包括:发展背景、发展规律与态势、发展目标、发展现状、优化布局、学科交叉与优先资助领域、核心科学问题、组织保障以及政策措施等;“专题研讨类”项目应包括:研讨主题的背景和意义,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专题的研究目标、内容,活动的起止时间、参加范围、规模、潜在影响,可行性分析,预期成果等。“科学传播类”项目应包括:科学传播及科普活动的必要性与需求性、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有效传播方式与载体形式、对科学基金管理及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等。
项目选题应与化学科学部顶层设计、战略规划及管理需求相匹配。科技活动项目预期成果中必须包括与活动主题相关的研究报告/活动总结/出版物/软件等;若申请获得资助,上述成果将是结题审查的重要依据。
6.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认真如实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
7.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8.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9.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书前,应当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和本通知的相关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项目指南和本通告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三、咨询联系方式
1.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中心协助解决,联系电话:010-62317474。
2.其他问题,可咨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综合与战略规划处,联系电话:010-62328295、9320;电子邮箱:chemoffice@nsfc.gov.cn。
9、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比利时法语区基础研究基金会合作交流项目指南。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5日
截止时间:2023年5月25日
摘要: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与比利时法语区基础研究基金会(FNRS)双边合作协议及后续达成的共识,2023年度双方将继续共同资助两国研究人员之间开展的合作交流项目。
一、项目说明
(一)资助领域
数学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管理科学、医学。
申请代码1须选择上述资助领域所对应科学部的下属申请代码,建议选择到最后一级。未按要求填写指定申请代码1的申请书将不予受理。
(二)资助强度
中方资助强度为不超过10万元/项;FNRS资助强度为不超过1.5万欧元/项。
(三)资助内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中方研究人员访比的国际旅费(机票为经济舱)和在比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FNRS负责资助比方研究人员访华的国际旅费和在华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
(四)资助期限
资助期限为2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申请人条件
(一)中方申请人必须正在承担(主持人或参与者)2024年12月31日(含)以后结题的3年期(含)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作交流项目除外),并必须依托此项目进行申请,合作交流应密切围绕所依托在研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
(二)比方合作者应符合FNRS对本国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中比双方申请人需分别向NSFC和FNRS递交项目申请,对于单方提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更多申请人条件的详细说明请见《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三、限项申请规定
(一)本项目属于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不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正在承担的项目总数限为2项”规定的限制。
(二)不受“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规定的限制。
(三)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NSFC-FNRS(中比)合作交流项目,合计限1项。
(四)《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关于申请数量的其他限制。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注意事项
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采取在线方式撰写,对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书前,应当认真阅读本项目指南和《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相关内容,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相关要求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 申请人须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grants.nsfc.gov.cn/egrantweb/),在线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申请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项目负责人”用户组登录系统,进入后点击“在线申请”进入申请界面;点击“新增项目申请”按钮,进入申请项目所属科学部选择界面,点击“申请普通科学部项目”进入项目类别选择界面。
(2)点击“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左侧+号或者右侧“展开”按钮,展开下拉菜单。
(3)点击“合作交流(组织间协议项目)”右侧的“填写申请”按钮,进入选择“合作协议”界面,在下拉菜单中选择“NSFC-FNRS(中比)”,然后按系统要求输入依托基金项目的批准号,通过资格认证后即进入具体申请书填写界面。
3. 预算编报要求。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须知中预算编报要求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
项目资金预算表仅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填写入序号第4项“业务费”,本项目无间接费用。在“预算说明书”栏目,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的内容,按交流年度为出访人员的国际旅费、在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制定详细预算。
4. 申请书填写说明。中比双方申请书中的项目名称、双方依托单位和双方项目负责人(默认为“中方人信息”栏目和“境外合作人员”栏目的第一人)应严格一致,否则将不予受理。
在“项目执行计划”栏目,应按照交流年度,详细列出出访及来访人员姓名、出访及来访日期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内容。项目参与人必须是2024年12月31日(含)以后结题的3年期(含)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合作交流项目除外)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
5.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附件材料包括:
(1)比方申请人和来访人员的个人简历。
(2)合作协议。中比双方申请人须就合作内容、交流计划及知识产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交流协议。
未按要求提交以上附件材料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依托单位注意事项
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本项目纳入无纸化申请范围,依托单位应在规定的项目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本单位电子版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请通过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上传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无需提供纸质版。
关于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提交等事宜,请参照《关于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执行(本年度只需上传一次)。
(三)项目申请接收
中方信息系统在线申报接收期为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5月25日。
注:请申请人严格遵照本项目指南的各项要求填报申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如有疑问,请致电项目联系人。
五、批准结果通知
将通过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通知资助结果。
六、项目联系人
中方联系人:徐进 电话:+86-10-62325351 邮箱:xujin@nsfc.gov.cn
信息系统技术支持(信息中心):+86-10-62317474
比方联系人:Joël Groeneveld 电话:+32-02-5049270
邮箱:international@frs-fnrs.be
10、关于2023年度征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考察需求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7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24日
摘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以下简称共享航次计划)用于资助海洋科学考察船和潜水器,为需要进行海洋和极地科学考察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提供稳定、可靠的调查设施保障,以确保考察任务的实施,获取海洋和极地现场观测资料,推动海洋科学调查资料共享,培养和增强海洋科技人才出海考察经验,促进我国海洋科学考察设施资源合理利用。2023年度共享航次计划征集的考察需求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申请搭载年度常规航次(普惠型航次)的考察需求,二是提出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考察需求(以下简称重大科学考察需求)。针对重大科学考察需求的航次可以不同于普惠型航次,但也鼓励在普惠型航次基础上强化突出重大科学考察需求。
一、搭载年度常规航次申请条件
拟搭载共享航次进行科学考察的项目(以下简称搭载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在研或已获批准即将开始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 考察海区和观测内容应与该基金项目研究方案中明确列出的海区和内容一致。
3. 搭载申请提交人应为该项目负责人,实际出海考察人员应具备出海考察的基本能力,且为该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4. 搭载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共享航次计划资料汇交、使用和共享等规定,并对资料汇交、使用和共享负有直接责任。
二、重大科学考察需求航次建议人条件
重大科学考察需求航次建议人,需符合以下条件1-3之一及同时符合条件4-6:
1. 近3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直接费用大于200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等。
2. 在任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涉海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成员、共享航次计划指导专家组成员。
3. 近3年担任过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项目的首席科学家。
4. 重大科学考察需求航次建议人须在提交建议前自行召集搭载需求,组织搭载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对拟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航次需求必要性进行论证,明确考察的科学目标、研究内容以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及航次的初步安排等,并在建议书中反映相关情况。
5. 重大科学考察需求航次建议人原则上应为当年建议的重大科学考察航次的拟任首席科学家(共享航次计划指导专家组成员除外),并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科学考察项目申请、负责航次项目总体设计、搭载召集和海上考察任务的实施,并对该项目科学目标、预期成果、资料汇交、使用和共享负主要责任。
6. 共享航次计划指导专家组成员任期内不得申请和参与申请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项目。确因工作岗位调整,符合科学考察项目申请资格且有申请意愿的,须在年度项目指南论证会前向地球科学部报告,经批准后退出指导专家组。
三、申报流程
申报需登录共享航次计划网站(http://www.sss-nsfc.org.cn)。年度常规航次搭载项目申请人进入网页下方“搭载需求申请”按键,按操作提示填报申请;重大科学考察需求建议人进入网页下方按键“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科学考察项目需求建议”,按操作提示填写《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科学考察项目需求建议表》。搭载项目负责人和重大科学考察需求建议人还需将审核通过的电子申请表打印、按申请表内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生成PDF版发送到联系邮箱(d06_haiyang@nsfc.gov.cn)。
四、受理时间
考察需求征集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至4月24日。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搭载年度常规航次的考察需求申请所填的观测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需明确指出期间需要出海观测的具体时间、海区、所需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特殊的技术需求,切忌含糊、笼统。可以附图说明研究海区和观测站位设置等。鼓励搭载共享航次开展海洋新装备海试工作。
2. 同一年度同一搭载项目搭载申请不超过2项(即2个海区),须准确填写所依托的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批准号和研究期限。研究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的项目不能作为搭载项目进行考察需求申请。
3. 提交年度常规航次搭载需求时须确定拟出海考察人员,未在拟出海考察人员名单的不得出海考察。对未遵守相关规定的项目,指导专家组可以取消其当年搭载资格。
4. 搭载年度常规航次的考察需求申请和重大科学考察需求建议均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5. 共享航次计划年度项目指南发布后,搭载项目负责人须向专家组办公室提交首席科学家预评估意见表。未按时提交首席科学家预评估意见表的搭载项目视为自动放弃搭载。
6. 对未遵守资料汇交、使用和共享相关规定的搭载项目,指导专家组将限制其继续参加共享航次计划。
7. 共享航次计划自2022年起进一步扩大调查资料的分级、分类开放共享,资料使用者可登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岛海洋科学资料共享服务中心(https://www.nsfcodc.cn/)浏览开放共享的资料目录,按需提交资料使用申请。同时,本年度共享航次计划将试点地质样品汇交工作。
六、联系方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 联系人:冷疏影、张亮
电 话:010-62328528 电子邮件:zhangliang@nsfc.gov.cn
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关于2023年度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0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20日
摘要: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优化地球科学前沿布局,地球科学部现公开发布2023年度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知。
一、定位及资助范围
本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地球科学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科学传播等活动。包括以下3种类型:
1. 2023年度下半年和2024年度在华举办的国际(地区)学术会议和基础研究短期人才培训活动(下文简称“会议培训类”项目);
2. 依托地球科学领域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科学传播和普及活动(下文简称“科学传播类”项目);
3. 地球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下文简称“战略研究类”项目)。
“会议培训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不超过10万元,本期拟资助不超过5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中国科学家发起并主导的会议或培训活动。“科学传播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不超过8万元,本期拟资助不超过5项。“战略研究类”项目资助强度根据研究所覆盖的地球科学领域及其下属一级、二级申请代码自行拟订。
“会议培训类”项目中,2023年度下半年召开的会议培训研究期限统一填写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度召开的会议培训研究期限统一填写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科学传播类”和“战略研究类”项目的研究期限统一填写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注意事项
(一)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报送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20日16时。
(二)咨询联系方式
1. 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中心协助解决,联系电话:010-62317474。
2. 其他问题,可咨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综合与战略规划处,联系电话:010-62327157,电子信箱:ghc@nsfc.gov.cn。
详见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34/info88960.htm
12、关于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物态调控”等7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8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4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物态调控”“发育编程及其代谢调节”“引力波探测”“数学和应用研究”“地球系统与全球变化”“催化科学”“合成生物学”7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4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凝练布局和任务部署已经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咨询评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本次征求意见重点针对各专项指南方向提出的目标指标和相关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先进性等方面听取各方意见。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反馈和回复。
13、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2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教育部社科司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4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28日
摘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建构和高校咨政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现将202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本次项目申报不设申报指南(专项任务项目除外),申请人根据自身的研究基础和学术特长,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认真凝练、自行拟定研究课题。研究课题名称应表述规范、准确、简洁。
1.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
项目研究期限为3年,具体类别分为:(1)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2)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8万元;(3)自筹经费项目,经费由申请人从校外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8万元;(4)专项任务项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专项、高校辅导员研究专项,具体申报通知将另行发布。
为支持西部和边疆地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本次继续设立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新疆项目、西藏项目。
2.项目申报学科范围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和高校的实际情况,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与文化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港澳台问题研究;(24)国际问题研究;(25)交叉学科/综合研究。
二、申报条件
1.本次项目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申报。
2.申请人须为在编在岗教师,能够实际承担、组织研究工作;每个申请人限报1项,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3.申请人除符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规划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
(2)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自筹经费项目申请人,须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其他来源经费”栏填写经费,并上传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1)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负责人;
(2)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三年内因各种原因被终止者,五年内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
(3)在研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
(4)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
(5)连续两年(指2021、2022年度)申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未获资助的申请人。
三、申报办法
1.教育部直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以教育司(局)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2.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教育部社科司主页(http://www.moe.gov.cn/s78/A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网络申报办法及流程以该系统为准。
3.自2023年3月24日开始受理项目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录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评审书》,按申报系统提示说明和填表要求填写后通过申报系统上传,无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待立项公布后,已立项项目需提交1份带有负责人及成员签名、责任单位盖章的纸质版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统一寄送至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4.项目经费按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使用和管理,需按照研究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
5.已开通管理平台账号的申报单位,请登录申报系统核对更新单位信息,重点核实本单位财务拨款账户信息等;未开通账号的申报单位,请登录申报系统,登记单位信息、设定登录密码,打印“开通账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010-58803011。待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申报系统进行操作。
6.本次项目网络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申报单位须在此之前对本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在线审核确认。
四、其他要求
1.申请人应认真阅研《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以往立项情况,提高申报质量,避免重复申报。
2.本次项目评审采取匿名方式。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申请评审书》B表中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所在学校等有关信息,否则按作废处理。
3.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三年申报资格,如获立项即予撤项并通报批评。
4.各申报单位应切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确保填报信息准确、真实,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申报系统联系方式:010-62510667、15313766307、15313766308;信箱:xmsb@sinoss.net。
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10-58805145;传真:010-58803011;电子信箱:moesk@bnu.edu.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科技楼C区1001室,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邮编:100875。
14、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合作研究项目指南。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0日
截止时间:2023年5月31日
摘要: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与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BMGF)的合作协议和共同商定的工作安排,2023年双方将联合资助中国研究人员与国(境)外合作伙伴在全球健康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通过支持研发新的监管科学体系、工具和方法,并将其应用于疫苗的研制、注册、生产、预防接种和上市后管理,促进我国疫苗研制和创新,助推疫苗产业高质量发展,保证疫苗的质量和供应。
本项目鼓励申请人组建公共政策、法学、药学等多学科交叉整合的研究团队开展研究,将确认优先领域的具体问题、探索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开发和验证用于支持疫苗监管决策的新模式、新工具和新方法,以及政策建议整合在一项研究中。项目申请人应聚焦以下领域提交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项目申请书。
1. 提高疫苗治理效能的政策和路径研究;
2. 疫苗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优化研究;
3. 评价疫苗效力、安全性和生产质量的新监管科学工具和新方法研究;
4. 疫苗上市后主动药物警戒的创新研究。
资助领域描述详见附件。
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项目公告详见盖茨基金会微信公众号。
(二)申请代码
申请人请根据研究内容,选择管理科学部代码作为申请代码1填写中文申请书。领域1请选择G0401,领域2、领域3、领域4请选择G0405。
(三)资助规模
本合作研究项目资助规模为8项。
(四)资助强度
双方将共同资助中国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双方资助经费均将拨付给中方申请人,由中方申请人根据合作研究需要统筹安排。
中方对获批准项目的资助强度为直接经费不超过75万元,包括研究经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中文申请书的预算编报应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额度编制,即预算总额不超过75万元/项,并同时阐明盖茨基金会资助经费的使用计划。
盖茨基金会资助强度为不超过12.5万美元,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以及与外方合作者开展研究活动的费用。盖茨基金会的资助款项,将按付款日即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予受资助者依托单位的国内人民币账户。英文申请书的项目预算应按双方机构总资助金额编制。
(五)申报要求
1. 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2. 国内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3. 中方申请人须分别向NSFC和BMGF递交申请,外方合作者无需向NSFC和BMGF递交申请。仅向单方机构递交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4. 涉及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项目申请,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按要求上传相应附件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二、项目联系人
(一)中方联系人
唐荣达 电话:010-62327145 Email: tangrd@nsfc.gov.cn
信息系统技术支持(信息中心):010-62317474。
(二)盖茨基金会联系人
孙博 电话:010-84547565 Email: bo.sun@gatesfoundation.org
附件2:中英文资助领域描述
其他详见: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34/info89057.htm
15、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4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0日
截止时间:2024年5月22日
摘要: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四个面向”总要求,持续推进“揭榜挂帅”、青年科学家项目等科技管理改革举措,着力提升科研投入绩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组织管理相关要求,现将“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稀土新材料”4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过程分为预申报、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填写预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预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预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预申报书并组织首轮评审。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发布指南。专业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填写正式申报书。对于通过首轮评审和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请,通过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受理正式申报书并组织答辩评审。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答辩评审结果前两位的申报项目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关键节点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6.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 项目申报查重要求详见附件1。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8.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项目管理改革举措
1. 关于“揭榜挂帅”项目。为切实提升科研投入绩效、强化重大创新成果的“实战性”,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国家战略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签订“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明确榜单任务资助额度,简化预算编制,经费管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
2. 关于青年科学家项目。为给青年科研人员创造更多机会组织实施国家目标导向的重大研发任务,重点研发计划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根据领域和专项特点,采取专设青年科学家项目或项目下专设青年科学家课题等多种方式。青年科学家项目不要求对指南内容全覆盖,不下设课题,原则上不再组织预算评估,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服务于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
3. 关于部省联动。部分专项任务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部省联动方式实施,由部门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4. 关于技术就绪度(TRL)管理。针对技术体系清晰、定量考核指标明确的相关任务方向,“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探索实行技术就绪度管理。申报指南中将明确技术就绪度要求,并在后续的评审立项、考核评估中纳入技术就绪度指标,科学设定“里程碑”考核节点,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进展和风险,确保成果高质量产出。
五、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8:00至5月17日16:00。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3年5月22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3.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4. 业务咨询电话:
(1)“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778。
(2)“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75。
(3)“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778。
(4)“稀土新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8208、68207717。
详细指南请登录系统,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中查看申报指南材料。
16、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科普中国网络创作培育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科协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0日
截止时间:2024年3月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支持科技工作者做科普,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强化优质科普内容供给能力,2023年中国科协将继续组织实施科普中国网络创作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在科普中国官方平台面向全社会征集一批网络科普作品,发掘一支优秀科普队伍,培育一批优秀科普创作者,加强以短视频为主要形式的科普内容精品原创,探索构建科普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推荐的“全链条”服务模式。
二、申报方式
各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等有关单位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推荐本领域具有科普意愿和能力的个人(机构),注册成为科普中国科普号;同时积极组织引导被推荐的科普号在线投稿,参与培育计划。
三、申报流程
(一)注册申报
申报对象需持推荐申请表注册科普中国科普号(科普号开通流程详见网址:https://www.kepuchina.cn/more/202204/t20220425_3131369.shtml)。
注册成功登录后,在“科普号-个人中心-创作培育计划”进行申报,提交作品或选题。
(二)评审反馈
中国科协科普部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通过组织专家对申报作品或选题进行评选,并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对象。
(三)创作指导
申报对象可在科普中国客户端创作学院版块在线学习,提高创作技能;科普中国平台将根据申报情况,提供一对一辅导和科普资源对接等服务,帮助其优化作品质量、提升创作能力。
(四)传播推广
参与培育计划的作品在科普中国平台首发后,由平台选取优质作品,根据不同作品的传播类型在相应的渠道、平台进行精准推荐。申报对象也可借助自身互联网平台影响力进行转发、推广。
(五)扶持培育
1.作品扶持。每月依据内容质量、传播效果等组织专家对入选创作培育计划的作品进行综合评价后进行扶持。
2.团队扶持。每季度组织专家对科普号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与优质科普号签订团队扶持合同。
四、申报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
五、申报类别
申报类型分为作品类和选题类。所申报内容须为原创,且前期未曾公开发表,保证所用素材均无版权争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作品类
1.视频。以短视频为主,时长不超过5分钟为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纪录片、宣传片、微电影、访谈、动画、AR、VR等,视频分辨率不低于1080P,码流不低于5-8M/s。
2.图文。图文字数以单篇1200-3000字为宜,深度图文不超过5000字;漫画及挂图作品(含系列)需内容完整,能够表达至少1个知识点,图片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像素。
3.应用。包括H5、小游戏等。画面美观,具有趣味性、观赏性、互动性。H5不少于6页(含封面、封底)、游戏不少于3关。
(二)选题类
包括短视频类作品拍摄脚本、图文类作品写作大纲、应用类作品策划方案等。选题申报时,需提交具体内容介绍、团队资质,以及执行计划(可随附过往作品等)。
六、选题方向
创作选题方向可参照《2023年度科普中国选题指南》展开,围绕“四个面向”,选题方向包括解读国家战略、剖析前沿科技、回应社会热点、宣传科学人物、普及应急知识、澄清科学谣言等。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的作品或选题应具备科学性、原创性、思想性、艺术性、通俗性,适于互联网传播;不得申报已发表或已授权其他单位使用的作品,一经发现,取消被资助资格。
(二)获得扶持的作品在渠道推广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科普中国网络创作培育计划”字样并按要求展示科普中国品牌视觉形象。
(三)合同签订后,应由实施单位本级执行,严禁转包,发现此类情况将取消被资助资格并追缴款项。对获得的扶持资金须专款专用,对照预算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资金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八、联系方式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波(科普号注册) 杨茗(作品申报)
联系电话:010-63581731/63050315
中国科协科普部 联 系 人:刘帮勇 温 超 联系电话:010-68571652
广东省市项目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广东)指南建议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4日
截止时间:2023年3月15日
摘要: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指南征集有关部署安排,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联合基金指南建议遴选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联合基金的实施内容,应注重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面向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关键核心技术前端科学问题以及前沿科学问题,重点围绕生物与农业、能源与化工、新材料与先进制造、电子信息、人口与健康等领域进行凝练。指南建议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科学性。应围绕广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需求、行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提出,内容应聚焦科学问题,提炼精准,特色鲜明,具备创新性;体现基础研究特点,避免偏技术应用,避免出现“开发”等非基础研究常用词汇;避免选取陈旧或重复资助的研究方向,特别需要避免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科技部其他已资助项目的重复。
(二) 规范性。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文字表述简明扼要、高度凝练,避免出现语句不通顺、字词重复、丢字错字等问题。每条指南建议研究方向只能涉及一个科学部,并明确至少一个二级学科代码。
(三) 包容性。研究方向要具有一定的包容性,不出现明显限制性要素,且有其他相关团队开展研究,确保一定的竞争性。
(四) 导向性。在具有一定包容性的前提下,尽可能体现广东省的需求、优势和区域特色,面向全国有较强竞争力。
(五) 安全性。指南建议需注重防范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风险,遵循科研伦理准则。
二、征集要求
(一)本次指南建议按照资助强度260万元/项(直接费用)、实施期限4年进行征集。
(二)指南建议推荐单位应是广东省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并在2021、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有过获批立项。推荐单位应结合自身学科优势,高质量推荐指南建议内容,注重人才梯度的培养衔接,积极推荐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提出的建议。原则上由推荐单位统一报送,不支持个人单独报送。
(三)指南建议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至少2项面上项目或1项面上以上类型项目的经历,或有承担省级基础研究重点以上项目的经历,并符合国家基金委对项目申请人的限项要求。
(四)支持由科技界和产业界共同围绕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凝练科学问题,提出指南建议。
(五)本次指南的征集采取限项推荐的方式进行。
1.每个推荐单位原则上可报送1项指南建议;2022年度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每超过20项可增加报送1项指南建议。此类上限为10项。
2.国家实验室可增加报送3项(不含国家实验室分基地);广东省实验室可增加报送2项;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部)的依托单位可增加报送1项。该点与第一点限项可叠加累计。
3.同一单位同一领域报送的建议不超过5项。
三、指南征集时间及方式
(一)本次指南建议征集统一采用线上征集方式,请各单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进行填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本次指南建议征集线上填报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3月15日。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紧组织遴选并认真审核报送,如超限项推荐,将予以退回。
联系人及电话:马建强,020-83163885
2、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8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14日
摘要:
为鼓励金融业守正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深圳建设更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深金监规〔2020〕1号,)规定,现将2022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金融创新奖共设置三个系列奖项,包括推进奖、贡献奖、特色奖,总奖项67名,奖金总额2550万元。
推进奖用于奖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设奖项3名,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0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50万元。
贡献奖用于奖励相关申报主体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设奖项50名,其中,一等奖5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5名,奖金各30万元;优秀奖20名,奖金各15万元。其中,为促进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不增加奖励总名额和总金额条件下,单独划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专门用于奖励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优秀项目。
特色奖用于奖励相关申报主体在2022年度“财富管理”“金融抗疫”“绿色金融”“社会影响力金融”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设奖项14名,其中,一等奖2名,奖金各80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30万元。
二、申报主体和要求
(一)金融创新奖申报主体范围包括: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中央和全国性驻深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驻深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组织)、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基础设施以及经香港金融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认定的有关单位。
近两年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或因业务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刑事、重大行政处罚的上述机构或单位不得申报。
(二)金融创新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于2020-2021年期间完成研究开发并推向市场,且创新性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风险防控措施到位。对推向市场6个月以上但不足1年的项目(即2022年上半年),须满足创新性示范性突出、短期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条件,并提供详细说明材料。
(四)特色奖项目采取独立评审形式,具体组织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贡献奖和特色奖。
(五)每个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总部申报贡献奖和特色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超过3个,其他单位申报项目限1个。一家机构或企业入围复审阶段的项目不超过2个,其中特色奖项目不超过1个。
各类奖项评选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组织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形式审查和材料要求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分别负责对深圳、香港符合条件机构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纸质材料:《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补充材料(盖单位骑缝章)。
补充材料应真实客观,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研究开发时间和推出市场时间的补充材料(如活动通知、会议纪要、公开报道等)。
2.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数据或报告(如项目鉴定报告、市场推广情况、上级表彰、所获奖项、媒体正面宣传等)。
3.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的补充材料(如内控制度、规章文件等)。
4.与当前同类项目综合比较的补充材料(如行业同类项目情况、关键指标对比等)。
5.其他补充材料(如有),如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文;项目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等。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装订册应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封面应标有“2022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贡献奖申报材料”或“2022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特色奖申报材料”字样、具体申报项目、公司名称、申报日期和参选组别。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并位于页脚的外侧。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二)电子材料:申报单位必须以光盘形式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具体包括:1.《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和完整申报材料的扫描件(PDF版)。以“‘2022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贡献奖申报材料’或‘2022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特色奖申报材料’--×××(参选组别)—××××(机构名称)—××××(项目名称).文件格式”命名。2.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地方金融机构需提交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有关备案、业务许可或经营资质的复印件。无明确金融主管部门的,需提交与金融业务相关性等情况说明材料。
(四)此前参加过历届金融创新奖评选活动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参加评审。如确在原项目的基础上有重大创新,申报单位应在提供今年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另行提供重大创新点的详细说明和往年参评的申报材料。项目近三年内曾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区级金融创新类(含金融科技创新类)奖项(如: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不得申报。
五)受理时间。形式审查材料的现场受理时间为2023年4月3日(星期一)—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9:30-12:00;下午2:30-6:00),截止日后不再受理。经审查需调整或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本市申报机构须在指定受理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接受任何形式邮寄或转送)。
申报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奖项的香港机构,申报材料提交至香港金融管理局(具体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通知),由该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示范性等进行审核认定后再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评审和材料要求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一)贡献奖
分初审、复审两个环节。
1.初审分组。共分5个组别,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项目参加银行组评选;证券、基金、期货类金融机构项目参加证券基金期货组评选;保险类金融机构项目参加保险组评选;深交所、金融科技类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金融基础设施等项目共同参加综合组评选;符合深港金融合作特征的项目,统一参加深港金融创新合作组评选。
2.初审组织单位。初审由指定的单位负责。具体为:市银行业协会负责组织银行组的项目评审;市证券业协会、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负责组织证券、基金、期货组的项目评审;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组织保险组的项目评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综合组、深港金融创新合作组的项目评审。
3.初审材料要求。包括纸质件和对应的电子文档。
纸质件包括《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申请表》和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指能够充分说明实施运营情况、主要创新点、经济社会效益、示范推广价值、风险防范水平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鉴定机构出具的项目鉴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文、媒体报道等。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原则上均要求中文书写,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胶订。其中,报送给市地方监管局的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给行业协会的纸质材料一式九份。
根据各组安排,申报单位应于初审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送至各组初审的牵头组织单位。初审结束后,牵头初审的各组织单位应提交全套项目材料、初审决议、评分表等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4.申报材料必须真实,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制或政策规定。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主观恶意情形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报,已获奖的撤销奖励并收回证书和奖金。
(二)特色奖
分初审、复审两个环节。符合“财富管理”“金融抗疫”“绿色金融”“社会影响力金融”特点奖主题的项目,分别按主题参加相应的项目评审。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材料要求参照贡献奖。
五、审定
评审结束后,由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本年度贡献奖和特色奖拟奖项目,并直接评选推进奖。推进奖评审工作将另行通知。
六、公示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形式审查、初审、复审和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表决结束后均设置项目公示环节。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表决通过的拟奖项目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上向社会公示。
(联系人:郑晓燕,电话:88120427;徐雪恋,电话:88120715 地址:福田区市民中心C4091室)
3、广东省教育学会开展广东教育学会2023年度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教育学会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4日
截止时间:2023年5月8日
摘要:
一、课题指南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引领教育实践研究
2.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背景下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与活动课程研究
3.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背景下少先队与共青团教育的发展研究
4.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
5.建设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背景下学校德育创新研究
6.如何将抗疫精神融入学校德育工作的研究
7.新时代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实践研究
(后略,共计119项,完整版请查看官网)
二、申报要求
申报2023年度课题要力求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实践性和有效性,要与地区和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决策参考价值。
三、研究期限
课题研究时间最短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申报时间
课题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8日。
官网:http://gdjyxh.org.cn/yuedu/2778.html
4、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年度公共卫生与医药健康领域省企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建议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23年3月8日
截止时间:2023年3月27日
摘要:
为贯彻落实好“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精神,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医药健康领域的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企业共同设立公共卫生与医药健康领域的省企联合基金。为科学编制好2023年度基金指南,现公开征集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领域
省企联合基金注重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和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经前期调研,围绕省企联合基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及相关产业核心技术中的科学问题,在以下领域征集项目指南建议:
(一)疾病发病机制及诊疗。包括病原微生物与疾病防控、感染及传染性疾病新标志物研究、肿瘤分子病理诊断、肿瘤诊断研究、内分泌及代谢疾病诊断、肾脏疾病无创诊断、白血病诊断、出生缺陷遗传机理与诊断、精准用药和代谢相关疾病研究等领域的研究。
(二)超声诊断研究。主要包括超声诊断的相关研究。
(三)体外诊断。包括体外诊断创新平台与方法学研究、临床重点疾病的筛查诊断、凝血系统标志物研究、临床基础检验新技术应用研究、人工智能在体外诊断的应用。
(四)中药配方颗粒相关研究。包括中药配方颗粒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中药配方颗粒不良反应评价标准及监测体系、中药配方颗粒药效学等领域的研究。
(五)生物材料与临床应用。包括生物材料与临床医学结合的相关研究。
(六)外科手术器械应用研究。包括骨科材料及器械应用以及微创外科器械应用等领域的研究。
(七)重症救治系统研究。包括危重症早期识别和诊疗决策、脑功能评估、高质量复苏研究等领域的研究。
(八)麻醉与围术期医学。主要包括舒适化诊疗研究。
二、项目类型和强度设置
省企联合基金拟设“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每项拟支持50~100万元,面上项目每项拟支持10~40万元,请根据项目资助强度合理提出指南建议内容。(具体以线上填报系统为准)。
三、征集对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须已登记注册为省基金依托单位,部分领域重点面向医疗卫生机构征集。省基金依托单位资格可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查询。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议人应具备承担相应项目的资历。面上项目建议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重点项目建议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相关研究经验。
(二)提交临床研究项目指南建议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建议单位应为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且具备与指南方向相同或相近的GCP备案专业资质。临床研究项目建议人应具备临床研究相应的能力,并持有有效的GCP证书。
(三)每个建议人限提交一项指南建议,对单位层面不做限项要求。
(四)项目应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应用前景。要围绕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提出可行的研究方案和解决思路,对相关行业技术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五)项目应在省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团队支撑。
五、征集方式和时间
(一)本次指南建议征集统一采用线上征集方式,请各单位组织建议人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进行填报,经单位审核后提交,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操作流程见附件2。
(二)本次指南建议征集线上填报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9:00至3月27日17:30。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李智英、王倩,020-87583596、87567870
平台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0-83163338。
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征集2024年度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专项)重点项目指南建议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8日
截止时间:2023年3月28日
摘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关于基础研究的重要论述,推进基础研究“深研”规划落地,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加强我市基础科学研究,实现重大关键科学问题以及前沿科学问题取得重大突破,促进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推动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建设,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4年度科技计划相关工作部署安排,现启动2024年度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专项)重点项目指南建议征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专项)重点项目注重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20+8”产业重点布局,根据我市优先发展领域和学科发展战略,重点围绕数理科学与交叉前沿、新材料与化学、合成生物学、地球与海洋科学、新一代信息与计算技术、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碳中和与环境生态、高端先进制造基础技术、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城市治理与公共安全、量子科学与工程、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领域或学科方向,支持科研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学科方向或领域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重要领域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
二、强度设置
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专项)重点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拟资助强度原则不高于200万元/项,执行期三年。
三、征集要求
(一)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是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或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其他机构。
(二)征集原则。指南建议人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指南建议,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不支持个人单独报送。
(三)征集重点。推荐单位应结合自身学科优势,围绕重点征集方向,高质量推荐指南建议内容。
四、征集数量
本次指南建议征集采取限项推荐的方式进行,同一单位每个二级学科申请代码(例如A0101)报送指南不得超过3项。
五、征集时间
2023年3月9日0:00~3月28日18:00
六、征集方式
本次指南建议征集统一采用线上征集方式,请各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指南征集”(网址:(https://sticapply.sz.gov.cn/)进行填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七、注意事项
(一)同一指南建议不得以不同建议人重复申报。
(二)往年已资助过的国家、省、市级项目指南建议,不得重复申报。
(三)同一指南建议人最多提出一项指南建议。
(四)在后续受理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申请时,对项目负责人或申请单位有以下要求:
1.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且是所申请基础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申请和正在承担(包项目主要成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3.申请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未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
4.在项目申请截止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有项目超期未验收的,不得申请。
5.正在承担深圳市“杰青”“优青”项目和2022、2023年度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含高校稳定支持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牵头申请。
以上事项请指南建议人在提交指南建议时知晓。
八、联系电话
(一)业务支持电话:0755-88102204,88127371,88103567。
(二)技术支持电话:0755-86576087,86576088。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紧组织遴选并认真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如超限项推荐,将予以退回。
我委也将对指南建议进行重复性查询,请各申请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指南征集通知要求,一经发现重复提交将取消本次指南征集资格。
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度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助计划虚拟大学园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8日
截止时间:2023年3月30日
摘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度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助计划虚拟大学园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3月10日-30日(截至18:00)。
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申请单位按《申请指南》办理程序经审定获得资助的项目,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我委将另行通知。
三、申请内容
围绕我市“20+8”产业集群方向,对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的深圳研究院或新型研发机构的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开展的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实验室项目),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科技创新创业机构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转移和创新创业活动(以下简称转移转化项目)等项目予以资助。
四、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受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支持强度具体如下:
1.实验室项目按照不超过申请单位近三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转移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申请单位近三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其他详见附件8: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度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助计划虚拟大学园项目申请指南.docx
7、关于公开征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发文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10日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合作区规建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汇集合作区内外高层次人才,为合作区建设项目相关技术咨询、论证、评审及评价等活动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撑。经研究,现决定公开征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专家库专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条件
专家征集范围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物业管理、地质勘查工程、房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境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智慧城市等行业领域具有资深经验的专业人士。申请入库的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中国籍人士,遵纪守法,客观公正,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无任何违法等不良记录。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踏勘、评审、咨询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级、省级勘察设计大师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3.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
4.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
(二)专业条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取得相应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2.港澳专家应获得相应注册工程师资格。
3.港澳物业管理专家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应获得港澳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相关技术资格。
二、入库方式
专家可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特邀方式加入专家库。其中港澳专家以推荐为主,港澳各有关主管部门、协会及单位可根据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以专业水平高、声望佳、作风正为原则,从优推荐。
三、入库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自愿登录合作区规建局专家库系统(网址链接:https://cgjjzjxt.hengqin.gov.cn)或微信小程序“横琴城规建局专家库”填写申请并提交。一名专家可申请多个擅长的专业类别。
(二)审核。合作区规建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择优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公示。合作区规建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官方网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众对拟入库专家名单有异议,合作区规建局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入库。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官方网公告最终择优入库专家名单。
四、材料要求
请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在合作区规建局专家库系统提交入库申请并扫描上传下列相关材料(无需提交纸质版)。
1.个人身份证(正反面);2.毕业证;3.专业技术职称;4.执业资格注册证。
专家需对填报的入库申请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苏工,联系电话:0756-8938813; 技术支持:王工,联系电话:0756-2990226。
8、关于向社会采购广东省城中村改造用地问题与对策研究服务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6日
截止时间:2023年3月21日
摘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采购人”)对广东省城中村改造用地问题与对策研究服务事项供应商的选择进行国内综合比选,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综合比选。
一、采购项目名称和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广东省城中村改造用地问题与对策研究服务事项。
二、采购预算和方式
(一)采购预算:本次采购总最高限价30万元整。
(二)采购实施方式:综合比选。
三、采购内容
(一)梳理各地城中村改造实施现状与政策基础。梳理全省各地城中村规模总量、空间分布、土地利用结构、建设量、人口、产业、基础设施等改造现状。系统梳理广东各地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机制,摸查各地市正在推进或纳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总结各地成效较好的经验做法。
(二)分析国内城中村改造的优秀经验做法。通过对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经验的梳理,提炼各地在用地管理和建设规范、推动更新改造多元利益主体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有关举措,为广东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借鉴。
(三)总结省内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中的用地问题。基于调研成果及相关材料收集,结合各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推进现状,整理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中普遍突出的用地问题、用地政策阻碍和主要诉求,剖析城中村改造现行政策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用地上的机制性障碍。
(四)提出解决城中村改造用地难题的对策路径。在土地归宗、多主体改造、公共利益保障、收益反哺、产业提升等方面提出城中村改造用地政策优化建议,针对各类典型城市、地区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改造内容、工作模式以及实施路径,形成《广东省城中村改造用地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四、具体时间安排
(一)前期工作。收集梳理国家、省内外有关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查阅相关文献资料;采取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向省内各地市及有关单位发函收集相关材料,选取省内外典型地区、典型案例开展实地调研走访;对前期收集的相关资料、调研材料等进行汇总、梳理、分析。(2023年4月底前)
(二)起草报告。根据前期工作及调研情况,撰写《广东省城中村改造用地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2023年5月底前)
(三)提交报告。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完善报告内容,形成《广东省城中村改造用地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2023年6月底前)
五、报名与文件获取
报名供应商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填写《响应报名与比选文件获取申请表》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szrzyt_lyc@gd.gov.cn,完成报名登记后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利用处)(详细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领取综合比选文件。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和地点
报名供应商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21日前提交正式响应文件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
七、其他
本次项目的所有相关公告将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有关此次采购事宜,也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查询:
采购联系人:张卓 联系方式:020-3880999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
9、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公开征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深圳外贸的影响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7日
截止时间:2023年3月24日
摘要:
根据中心课题管理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中心2023年度课题研究工作实际,现征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深圳外贸的影响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承担单位,请各单位于2023年3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4楼东区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发展研究部,项目需求详见附件。
(一)项目名称
“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深圳外贸的影响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
(二)项目内容
从梳理 DEPA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条款及特征入手, 并与RCEP、 CPTPP 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对比, 剖析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方向,探究中国与当前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关键领域存在的差距,并立足于深圳市数字贸易总体发展情况和创新创业引领能力强的特点,着眼传统国际贸易的数字化升级及贸易新内容新模式新业态,重点分析深圳在对接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中涉及外贸可先行先试、试点突破的领域,深入探讨数字经济时代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全新实施路径,为扎实推进《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快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提出前瞻性建议。
(三)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附件6: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深圳外贸的影响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采购需求
10、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审计科研重点课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1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5日
摘要:
2023年度深圳市审计局6项审计科研重点课题已经确定,现予以发布。
一、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及其审计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的发挥及其影响因素;如何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审计如何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有效发挥作用等。
二、新时代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系统总结近年来深圳市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成果经验,深入研究审计质量控制面对大数据审计的新形势新要求在目标建立、责任体系、对象内容、时间节点、管控方式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构建新时代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方法和路径。
三、审计服务民生发展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全面总结近年来审计在促进民生福祉方面取得的成效,查找当前民生审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研究审计在促进民生发展过程中的路径和方法,按照政策、资金、资产、资源、人员、项目分类研究。
四、审计促进党的自我革命的路径与作用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中有关党内监督和自我净化要求为指引,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主要对象,总结审计在推进党的建设中的作用并查找不足,研究提出党在干部管理任用和权力运行过程中作用发挥和机制路径的建议。
五、深圳审计人才培养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立足于深圳审计人才现状调查、供需匹配性,基于本地高校审计人才培养视角,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人才培养目标、模式、路径等方面开展研究,从校政校企联动等方面为审计培养人才提出优化建议和落实举措。
六、助推集团化国有企业管控力提升的审计策略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以国企对分子公司的管控审计为例,研究国有企业分子公司管控审计中,如何利用审计发挥母子公司纵向和分子公司之间横向沟通协调作用,并从制度体系、信息系统、管理协同等探讨助推集团化国有企业管控力提升的审计策略。
上述课题委托深圳市审计学会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有意向承担上述课题的单位填写《深圳市审计局(2023)年度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于4月5日前将申请书的word文档电子件、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zssjxh@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洪琪琪,联系电话:88631304)
附件8:深圳市审计局(2023)年度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
11、东莞市科技局关于受理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3年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2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28日
摘要: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为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市创新能力,现组织开展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3年第一批)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使用已有账号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index)完成网上申报。
(一)网上注册
首次申报的单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开设项目负责人账号的申报权限;已注册的单位必须更新单位基础信息。系统技术咨询电话:刘攀 22831403。
(二)申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书(包含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申报单位账号审核并按时提交后完成系统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17:30。
(三)线上审核
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5日17:30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于2023年5月17日17:30前完成线上审核。
(四)提交纸质材料
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登录系统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请书+附件证明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至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集、审核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5月26日前统一送至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一区。窗口联系电话:谢凤娟22835972(须提前在“莞家政务”小程序预约办理)。
二、受理条件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较强的工程化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行业技术服务等。
1.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1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1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鼓励2021年销售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的新经济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申报,其条件须满足累计获得融资(如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等)达500万元以上或2020年至今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依托单位累计获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且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2021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2021年研发经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6)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学位且具有5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7)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8)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公益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业绩,2018年至今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7)依托单位2020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3项;
(9)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重点实验室须具备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
1.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重点实验室;2021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重点实验室;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的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且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依托单位2021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3%且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2021年研发经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能为东莞市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研发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依托单位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或2020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不少于1项。
2.学科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5)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2020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不少于2项(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B.2018年至今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所有权人须为依托单位);C.2018年至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获奖单位须为依托单位);D.2020年至今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仅限于医院)。
三、有关说明与要求
(一)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发动相关单位申请,并按要求和时间推荐报送到市科技局。
(二)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递交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审查项目申报书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核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
(三)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四)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蹇玮:22112165;杨俊成22113299;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叶婉雯:22831330;
(二)纸质材料提交:市民服务中心,谢凤娟:22835972;
(三)系统技术支持:刘攀:22831403。
12、深圳市科协关于申报2023年度深圳海智工作站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科协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8日
摘要:
为充分发挥科协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深入推进我市海智计划工作,助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海智计划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申报2023年度深圳海智工作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深圳市高校、科研院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园区等。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工作机构和具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深圳市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有办公场所和条件保障。
(二)申报单位须制定深圳市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工作任务。
(三)申报建站的企业,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技术合作项目,有自己的研发团队。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深圳市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工作站申请书》,并准备好要求的附件材料提交至受理单位。(通知文件及相关表格可在深圳市科协网站http://www.szsta.org/“申报深圳海智工作站”专栏下载)。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以A4开本的计算机打印稿,装订成册(胶装)。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在书脊处注明单位名称。
(二)由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查核。
(三)受理单位组织现场考察评审。
(四)受理单位将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核报告提交市科协审批。获得批准的单位授予“中国科协海智工作基地(深圳)海智工作站”的牌匾。
四、申报受理
受理单位: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深圳市上步中路1001号科技大厦1019室(邮编:518031)
联 系 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755-83671513
电子邮箱:work_cht@126.com
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5年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1日
摘要:
为健全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加强工业设计基础共性研究,根据《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及《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深工信规〔2022〕5号,简称《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组织开展2023-2025年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培育对象
有意愿开展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的企业、机构可联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应参照《管理办法》,填写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申报书,制订明确清晰的实施方案(按照申报书2-10提纲填写)。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申报主体、成员单位、组建方案、组织架构、研究队伍、运营机制、业绩基础、建设目标、发展规划、经费来源、收益预算和市场化运营计划等,同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申报书为A4纸型双面打印胶装一式5份,附电子版。
二、关于各区推荐培育对象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聚焦我市“20+8”产业集群,结合所在区重点、特色产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组织指导本辖区有意愿开展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的企业申报,成熟一家推荐一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势产业处。
三、关于培育对象的确定及后续培育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区推荐的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通过综合评审的,列为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针对纳入培育对象的建设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不定期征集研究课题,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相关培训、座谈、走访,指导培育对象完善制度、开展公共服务。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关于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评定
经培育,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评定条件的培育对象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评定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经综合评审、名单公示后公布最终结果。原则上,同一行业(领域)只确定一个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杨启慧,电话:88102021)